复印病历的事,您都知道吗?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(2013年版)》(国卫医发[2013]31号)中第15至23条,复印病历需提供以下相关手续。 复印病历须知 1、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。 2、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。 3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。 4、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。 5、公安、司法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,因办理案件、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、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,按规定到医务科审批后,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: (1)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; (2)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; (3)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(需与该行政机关、司法机关、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)。 6、根据吉林省物价局文件《关于规范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[2015]267号),复制病历资料,可以收取复印费,每页0.4元。 注意事项 有效身份证明 供稿:病案科 编辑:杨茗迪 责任编辑:邹洁 总编辑:王悦欣
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,提出审核、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,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;患者死亡的,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、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。